博士班研究生修業辦法
第一條 入學資格
- 獲有碩士學位經本校土木工程學系博士班入學考試通過者。
- 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通過逕修讀博士學位者。
第二條 入學考試
- 博士班入學考試之成績計算,依招生簡章規定行之。
- 各學術分組應成立甄試工作委員會,委員由各學術分組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全體同仁擔任,負責審查及考試事宜。
- 其他學術分組之教師,得參加各組口試工作。
- 甄試工作委員會得依需要指定博士生入學後必須選修之科目。
- 入學考試錄取名單應經本系博士班入學審查會議決定之。
第三條 指導委員會
- 每位博士班學生之指導委員會由學術分組專任助理教授三人以上共同組成,並由指導教授擔任召集人。
- 指導教授得視需要,推薦並由本所聘請校內外專家與各組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全體同仁共同組成指導委員會。
- 博士班學生入學後即應擬定讀書計畫,包括主輔修課程、研究、著作、語言以及進度等讀書計劃,並於入學後第一學期前交指導委員會通過後,繳交系主任(系辦公室)存查。
- 指導委員會每學期舉行一次,時間於規定的期限內由各學術分組自行定,並呈報所長。
- 指導委員會舉行會議時,研究生委員會得派員列席。
第四條 學分
- 入博士班後應修滿 24 學分以上,學士班逕修讀博士班學位 40 學分以上可在本系或相關系所開授之課程中選讀,但不包括專題討論、論文、 外國語文,其中至少應有 12 學分為主修科目,至少 6 學分為輔修科目, 由各學術分組自行規定主修科目,輔修科目由該生之指導委員會決定之。
- 修習科目應包括入學前由甄試工作委員會指定之必選科目,此項必選科目之學分,不能充抵前項規定內之學分數。
- 博士班研究生每學期課程之選定,必須經指導教授同意,否則不予承認。
-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自轉入博士班起,其學分規定依上述規定辦理。
- 博士班研究生通過資格考試前每學期均應修習且通過「專題討論」,通過資格考試後每學期均應修習「專題研究」。於學期中通過論文口試, 得於加退選或停修申請截止日前,向課程委員會申請該學期退選或停修 「專題研究」。出國期間或其他特殊情形,得向課程委員會申請該學期 免修「專題討論」或「專題研究」。
第五條 考試
- 資格考試
(一) 資格考試分為基本學科考試和研究能力審查進行。
(二) 基本學科考試以筆試進行,有關科目與舉行方式由指導委員會或各學術分組訂定之。
(三) 研究能力審查以口試和書面報告進行。書面報告應包括中英文摘要、研究背景、目的及重要性、國內外相關文獻之詳細回顧及討論、研究的方法和步驟、預期完成之工作項目及具體成果。
(四) 資格考試於每年寒、暑假結束前各舉行一次,由系辦公室統一辦理。
(五) 博士班研究生於入學一學年後,經指導教授同意得申請參加資格考試。
(六) 資格考試之通過與否,經指導委員會依據基本學科考試成績及在學期間的表現及研究能力,綜合評估後決定之。
(七) 學生未通過資格考試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考,二次不通過者應即退學。
(八) 博士班研究生應於入學後第六學期開學前通過資格考試,否則應予退學。 - 學位考試
(一) 博士班研究生於通過資格考試後,應舉行學位考試委員會並提出論 文研究計劃。
(二) 博士生畢業時之著作要求為‥至少兩篇 EI、SCI 或 SSCI 期刊論文,自 九十六學年度(96 年 9 月)入學之新生開始實施。
(三) 論文考試提出前應在所內舉行一次論文發表會。
(四)逕行修讀博士班研究生之論文考試,如經考試委員會評定未達到博士學位水準但符合碩士學位水準者,得改頒給碩士學位。 - 博士班研究生各階段考試結果均應向系主任報備。
第六條 以上如有未盡事宜,依教育部及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並報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