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立中央大學土木工程學系系友會章程
內政部114年9月3日台內團字第1140033073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國立中央大學土木工程學系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依法設立,以推動土木專業發展、增進系友情誼、關懷母系發展、服務社會、促進公益及永續傳承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推動及執行:
(1)強化母校與系友間之聯繫,促進學術與專業交流。
(2)舉辦系友聯誼活動,增進互助聯誼。
(3)推動系友終身學習,建立就業、創業及學術資訊交流平台。
(4)協助母校及系友會各項會務推動。
(5)表揚傑出系友、資深教師,並設置急難救助基金與獎助學金。
(6)推廣土木工程相關公益活動,服務社會。
第 四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五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六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轄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 會員、理事及監事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及會費分類如下:
-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且畢業或結業於國立中央大學土木工程學系(以下簡稱母系)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入會費新臺幣貳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捌佰元。
- 永久會員:凡榮獲傑出系友或一次繳納新台幣壹萬元入會費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
- 榮譽會員:曾任母系教師或對本會有卓越貢獻者,經理事會審查通過。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任期二年。
第 十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 (含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三人為副理事長,其選任方式與理事長相同。)候補理事五人。
第 十一 條 本會置監事三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候補監事一人。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 十二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三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四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五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六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300人以上者,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與理事、監事相同,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買賣、轉讓或他項權利設定等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八 條 本會理事、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九 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一條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置秘書長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1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 三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本會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於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及會計報告,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連同當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可先經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本會解散之清算人選任及財產清算程序,如本會經法人登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如本會未經法人登記,應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無法決議時,由理事長擔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年○月○日第○屆第○次會員大會通過。
國立中央大學土木工程學系系友會組織章程
2011/06/04 系友大會通過
壹、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國立中央大學土木工程學系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促進系友情感交流,砥礪學行,推展學術及工程技術。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國立中央大學土木工程學系內。
貳、會員
第四條:凡於國立中央大學土木工程學系、所肄、畢業者皆為本會基本會員。
第五條:凡現於國立中央大學土木工程學系、所就讀同學,均為本會學生會員。
第六條:凡曾任職或現任職於國立中央大學土木工程學系、所之教職員,均為本會之名譽會員。
第七條:凡曾任職或現任職於國立中央大學其他系、所之教職員,由會員二人之推介,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名譽會員。
第八條:凡於國立中央大學其他系、所肄、畢業者,由會員二人之推介,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名譽會員。
第九條:凡對土木工程事業、學術或本會會務有特殊貢獻者,由理監事五人以上之署名推薦,並詳列特殊貢獻之事蹟,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參、組織
第十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
第十一條:本會置理事十七人、監事五人,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中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二條:本系系主任為當然名譽理事,與其他理事具同樣權力與義務。
第十三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中互推五名擔任,任期兩年,任期與該屆理事選舉期間相同。另加設學生常務理事一名,由系學會會長擔任之,任期一年。
第十四條:本會設理事長一名,由常務理事名單中提名,經理事選舉最高票者擔任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負責主持會務,並於會員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時擔任主席,如理事長因故未能參加,得指定常務理事一名代理主席。
第十五條:本會設常務監事一名,由監事中互選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負責監察日常會務,並於監事會開會時擔任主席,如常務監事因故未能參加,得指定監事一名代理主席。
第十六條:本會設副理事長三名,北中南各一位,協助推動會務及辦理各項活動,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十七條:本會得置學術委員會、財務委員會、服務委員會及各種委員會,於各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十八條:本會置榮譽理事若干人,其資格為曾任本會理事或監事者,以為理事會、監事會之咨詢顧問,人選由理事長提名並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兩年。
肆、職權
第十九條:本會會員大會職權:
一、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理事、監事。
三、聽取理事長、常務監事之會務報告。
四、討論相關會務事項。
五、其他事項。
伍、權利
一、修改組織章程提案權。
二、會員大會開會時之發言權及表決權。
三、系友會理監事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四、參與本會舉辦之各種活動。
五、享有本會提供之一切服務。
陸、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規定及各項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指派之職(任)務。
三、提供個人資料及於異動時更新

國立中央大學 土木工程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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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館:工程一館、大型力學實驗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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